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197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碧溪尊苑8-1-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