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9民初1678号
原告:**,女,201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郝某,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系**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明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晓铮
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