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9民初586号
原告:***,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女,201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郝某,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系**母亲。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苍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双,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苍宏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明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晓铮
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