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897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中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碧溪尊苑8-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8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1年7月6日撤回对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名下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