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89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申请人: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中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碧溪尊苑8-1-503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变更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共有人王华萍)。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共有人王华萍)。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