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中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89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中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碧溪尊苑8-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 哲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