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5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朋,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亮,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