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558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电厂院内(1-3)。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员工。
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尊苑8-1-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