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558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电厂院内(1-3)。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5日出生,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员工。 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尊苑8-1-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