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13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常熟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1340号裁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