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684号
原告:**,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7087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中汽汇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东马各庄村委会西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19908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汽汇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笔录中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原告**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