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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3968号 原告: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翔万商电子商务楼B园07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QUJ48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汽车园区扩大区奇瑞芜湖安奇4S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3007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7087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芜湖安奇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原告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