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512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深圳鹏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广深路松岗段116号广深路松岗段1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HPIX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锦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布龙路359号、**工业区15栋综合楼10511)(2)-10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CCG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708758。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