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鹏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512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深圳鹏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广深路松岗段116号广深路松岗段1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HPIX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锦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布龙路359号、**工业区15栋综合楼10511)(2)-10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CCG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708758。 法定代表人尹同跃。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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