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203民初316号之一
原告:***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琅山路1号中皖智优产业园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WGA2W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正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福渡镇福渡街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TMGE3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397087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2024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鲲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85元,由原告***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万 贝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