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与兰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4111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原告之夫),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兰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女,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泾川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宕昌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兰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要求:1.维修原告被水泡损的屋顶、墙面,恢复原貌。2.排除原告被水泡的电源、电线线路安全隐患!重新铺设电源、电线线路。施工标准不能低于原来的施工标准。3.修缮原告被水泡的厨房瓷砖墙面,排除安全隐患!4.赔偿原告家被水泡的刨墙机一台(价值五百余元)。5.承担原告因房屋泡水装修延迟,在外租房额外增加的租金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2020年12月9日晚11时左右,我丈夫接到位于**豪布斯卡珍园12号楼1803室业主电话,说厨房吊顶漏水,问是不是我家(**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漏水。我丈夫连夜赶去,发现是2103室漏水,水流很大。楼上住户并不在家。第二天下午14点左右**物业、**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1903室、2103室业主都来我家看过(当时水还淌)。因为新装修粉刷墙面,顶面水泡严重,装修只能暂停。后我丈夫多次与2103室业主***联系,他声称是2103室暖气的分水阀泡水,责任在**,他正在与之协商,也让我丈夫给他报了损失,但直到2021年6月中旬都没有结果。我丈夫就直接联系了**,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兰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房屋损坏的民事责任;审理中,法庭就原告**的诉请事项及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起初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并向法庭陈述其的诉讼请求为“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要求维修2020年12月9日晚上被水泡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房屋的墙面,按照我向法庭提交的《多***新服务报价单》上的报价16500元为标准;诉讼请求第二项是重新铺设2020年12月9日晚上被水泡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房屋的全屋电路电线,施工标准不能低于被告建房时的施工标淮;诉讼请求第三项是重新铺设2020年12月9日晚上被水泡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房屋厨房全屋的墙面瓷砖,瓷砖的品牌应为我原铺设的俊程牌;诉讼请求第四项是赔偿2020年12月9日晚上被水泡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存放的原告家的刨墙机损坏无法使用,刨墙机价格以我向法庭提交的购机发票为准;第五顼诉讼请求是被告承担因房屋漏水装修延迟造成原告在外租房的损失共计48200元,计算标准为:2020年12月10目至2021年1月9日每月2000元,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每月2200元”。但之后,原告**又向法庭邮寄《申请书》1份、《明确诉讼请求书》1份;《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事项:申请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鉴定评估**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年12月9日晚因2103室入户玄关处暖气分集水器漏水所致房屋内财产损失”;《明确诉讼请求书》的内容“诉讼要求:1.维修原告被水泡损的屋顶、墙面,恢复原貌。现明确为维修原告被水泡损位于**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的屋顶、墙面,恢复原貌。按原来多***新服务的装修标准(原价壹万陆仟伍佰元整)。2.排除原告被水泡的电源、电线线路安全隐患!重新铺设电源、电线线路。施工标淮不能低于原来的施工标谁。现明确为排除原告被水泡损位于**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的电源、电线线路安全隐患!重新铺设电源、电线线路。施工标准不能低于原来的施工标准。3.修缮原告被水泡的厨房瓷砖墙面,排除安全隐患!现明确为排除安全隐患,重新贴原告被水泡位于**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的厨房瓷砖墙面。按原装**程墙面瓷砖。4.赔偿原告家被水泡的刨墙机一台(价值伍佰余元)。现明确为赔偿原告家位于**家布斯卡珍园××号楼××室内被水泡的刨墙机一台(原市场价***拾捌元整)。5.承担原告因房屋泡水装修延迟,在外租房额外增加的租金。现明确为由被告赔偿其可预见,但不作为,一味推诿,逃避责任,而造成原告位于**豪布斯卡珍园××号楼××室水泡后,装修停滞造成的其他损失(在外租房额外增加的租金人民币肆万捌仟贰佰元整。其中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贰仟元,2021年1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肆万陆仟贰佰元整)”。 审理中,法庭就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明确诉讼请求书》通知原告**到庭并再次向其释明: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明确;二是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事项不明确,且与诉讼请求事项不对应,无法移送鉴定。三是本案原一审、重审中,原告均未提交案涉房屋的权属证明,原告申请鉴定前应当对此予以明确。现原告**坚持其诉请。由此,本院认为,原告**应在厘清以上三点后再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 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