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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甘肃博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580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博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通渭路2-8号第5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365号13层002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中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博通消防工程有限任公司、甘肃国安消防安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南建筑安装程有限公司、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兰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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