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7203号
原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