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5795号
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