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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6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邯郸市丛台区市人民东路26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 负责人:**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安众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永安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泰安市虎山东路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阿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驻地(北环路与**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东阿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东阿县文化街东首路北钢球厂家属楼对过东楼单元1层东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泰安众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东阿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东阿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