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中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中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19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中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戴卫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南京华中检测有限公司与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9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华中检测有限公司81080元。被告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华中检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1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5元、保全费912元,由被告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华中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号、××区××号、××区××号××、××区经济开发区××号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轮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号、××区经济开发区××号、××区经济开发区××号××、××区经济开发区××号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轮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9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