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7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黄云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总经理。
上诉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宏矿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原审第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驰宏矿业上诉称,一审法院对驰宏矿业答辩意见置之不理,认定驰宏矿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为实际施工人,属认定事实不清。驰宏矿业与***未签订过厂区内围墙及铁艺栅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亦不存在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驰宏矿业作为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向驰宏矿业主张支付合同尾款,但未提供与驰宏矿业有施工合同或施工事实的有效证明,一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驳回驰宏矿业管辖权异议错误。该案应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驰宏矿业不应作为该案被告,故不应以驰宏矿业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十九冶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十九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十九冶、赤峰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将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故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驰宏矿业主张与***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该案适合被告的上诉理由,涉及的是驰宏矿业和***是否存在起诉时所主张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驰宏矿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忠卫
审 判 员  张赫男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娜 娜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