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安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702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飞,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宁安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安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2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78629.41元。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经本院委托宁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及土地等财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对七台河市银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与七台河市银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诉讼中,暂无法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乌力吉
审判员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