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终10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新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泰俊,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逊,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贾彦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法定代表人:金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春、杨思文,均为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盖顶窝堡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盛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春、杨思文,均为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有三项主张,分别是人工费损失、征地补偿和施工增项(高压电流耐压测试)。上诉人主张的依据主要是监理和上诉人共同确认的签证单,签证单上没有列具体内容,每张签证后面都附有具体明细,包括工程量和单价、合计金额等,在明细表上也都有监理和上诉人共同盖章确认。建议重审时一审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确定签证单的真实性。如认定签证单真实,因监理没有对价款确认的权利。故建议一审法院对签证单涉及的所有事项的费用释明是否进行鉴定,因二审期间,上诉人书面提出鉴定申请,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康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康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王 纪
审判员 孙菁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俊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