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92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男,1982年8月7日出生。
被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8号4幢3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20层20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