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维和诉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维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维和负担。
审判员 *娜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