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鼎兴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4533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鼎兴环境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君宝,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鼎兴环境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才,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宁夏鼎兴环境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