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5064号
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工业园区(立马公路与乌玛高速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罗杏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东,宁夏昊德(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实收1250元),由宁夏天达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娟
人民陪审员 康勇
人民陪审员 高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曾
书记员 陈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