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鼎兴环境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49号
李魁:
申请人李魁与被申请人宁夏鼎兴环境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5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经本院执行,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4民初145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