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财保134号
申请人: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兴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佐洋,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欣都龙城5栋3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9,34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9,34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