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与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7746号
原告: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佐洋,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X(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皓欣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3元减半收取5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