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云71行初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卓干村委会蒙古下组(以下简称蒙古下组)诉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国电电力云南禄劝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电力云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杨婷婷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蒙古下组于2018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蒙古下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卓干村委会蒙古下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团街镇卓干村委会蒙古下组负担。
审判长 杨云斌
审判员 王 佳
审判员 桑胜建
书记员 穆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