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7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林村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韩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芮 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