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原邯郸矿业集团通方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富东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1397号
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原邯郸矿业集团通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林村西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3048X2。
法定代表人:韩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树江,邯郸市邯山区滏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富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武家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9663087P。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富东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调解未果,于2021年10月16日按原告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通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志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剑
书 记 员 李 欣
(校对人: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