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鲲鹏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9352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研发楼)**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6663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合肥海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1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153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沐**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