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

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4587号
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祺,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燕
书记员袁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