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1292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南通中石油昆仑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1292号之三
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乜颖,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石油昆仑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丰灵,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邢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乔健,总经理。
被告:南通燃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潘小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中石油昆仑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博达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燃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40元,减半收取52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070元,由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