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9535号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沿江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