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949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沿江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4组(搬经镇人民政府所属房屋内)。
诉讼代表人:***达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系该公司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达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14日,原告***以被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开通燃气并已交付使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池 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