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930号之一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沿江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366号30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因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