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930号之一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沿江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366号30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因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