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6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0965055Q,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02031347F,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9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