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6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0965055Q,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02031347F,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9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