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5984号
原告:如皋市长荣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北1组。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长荣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如皋市长荣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长荣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长荣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如皋市长荣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