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7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57号之一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0965055Q,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978XN,,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靖兴滩长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576470XC,,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计18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3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