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657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57号之一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0965055Q,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978XN,,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靖兴滩长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576470XC,,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计18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3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