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

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92民初1804号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2号A402室。
法定代表人:田仁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良,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黄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良、王亚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王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7291.48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20日起,以17291.48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远信公司为大荣公司威海泓淋电子研发中心工程2#、4#楼电子预埋零活施工,大荣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工程量确认单,并由其工作人员王峰签字确认。该项目工程总计价款为17291.48元,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大荣公司辩称原告计算工程款数额过高,大荣公司认可的工程款数额为15093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远信公司为大荣公司威海泓淋电子研发中心工程2#、4#楼电子预埋工程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施工完毕后,大荣公司工作人员王峰于2015年11月24日,在工程量确认单中签字确认。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无争议,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
原告为证明涉案工程造价为17291.48元,提交施工结算书、施工预(结)算书各一份。施工结算书中载明工程造价17291.48元,施工预(结)算书中载明工程造价16789.41元。被告质证后认为:施工结算书是原告单方制作,且计算错误,对此不予认可;施工预(结)算书缺少建材汇总报表及工程议价材料表,主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人工费价格计算标准过高,被告认可的工程造价为15093元。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远信公司按大荣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已实际施工完毕,大荣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291.48元,被告仅认可涉案工程造价15093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工程款项的合理性,对原告超过部分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93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毕兴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开堃
书 记 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