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4918号
原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丛林滋,经理。
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黄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经理。
被告:中玻智造(威海)功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棋山路-516-37。
法定代表人:叶志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中玻智造(威海)功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