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恺丰铝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83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48059689。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皓杰,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黄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5825870C。
法定代表人:陶建,总经理。
原告威海恺丰铝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1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恺丰铝塑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二、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向原告威海恺丰铝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着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威海恺丰铝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932元。
因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威海恺丰铝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前调案件予以执行。
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地址向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月25日,本院到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
2021年7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与前次一致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至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