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行政村***号。
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以其受让取得的业已生效的(1996)威环法经初字第151号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古寨东路*号*室不动产进行拍卖。案件能否得到执行,取决于拍卖结果。因拍卖周期较长,故在拍卖完成前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执恢6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