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2249号
原告:威海市恒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543957104),住所地威海市统一北路9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5825870C),住所地威海市黄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恒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恒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市恒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