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577号
申请执行人:山***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鲁1002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还行人申请恢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恢复执行后,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将其中的**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元转执行费。本案恢复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