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

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202民初467号

原告: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路紫郡新城B区1幢101铺。

法定代表人:马娟,系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25号。

负责人:王忻,现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宁夏金康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娜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