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执异2号
案外人:***,男,生于1967年4月1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案外人:***,男,生于1976年4月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案外人:***,男,生于1976年3月1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坝金轮南路。
法定代表人:白培森,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1月19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胜勇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马文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