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四川广元市青川县。
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月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82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3572.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1743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